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(2018)粤03民初4256号《民事裁定书》的公告

编辑:admin 日期:2019-03-09 17:01:04 / 人气:

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奥马电器”)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深圳中院”)编号为(2018)粤03民初4256号《民事裁定书》。具体情况如下:
  一、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
  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披露了涉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钱包金服”)、钱包智能(平潭)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钱包智能”)及公司控股股东赵国栋先生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(以下简称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”)关于财产保全一案的诉讼情况。
  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于2018年10月25日向深圳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,请求对奥马电器、赵国栋、钱包智能、钱包金服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,深圳中院作出(2018)粤03财保177号民事裁定,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、赵国栋、钱包智能、钱包金服名下的银行账户、房产、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70,176,537.30元为限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《关于收到(2018)粤03财保177号〈民事裁定书〉、〈查封、冻结通知书〉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    公告编号:2018-149)。
  截止至本公告日,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已向深圳中院提交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,申请解除对奥马电器、赵国栋、钱包智能、钱包金服名下的银行账户、房产、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保全措施。
  二、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
  申请人: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
  被申请人: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、钱包金服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、钱包智能(平潭)科技有限公司、赵国栋
 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,申请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深圳中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〉的解释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裁定如下:
  解除对被申请人奥马电器、赵国栋、钱包智能、钱包金服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。
 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。
  三、本次公告的诉讼、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
 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已撤诉,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。
  四、风险提示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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